1 总则


1.0.1 为防止给水系统回流污染,正确采用防回流措施和设置防回流装置,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防回流污染的给水工程:
    1 民用和居住小区生活给水;
    2 工业建筑和厂区给水;
    3 园林绿化给水;
    4 消防给水;
    5 其他需防回流污染的给水系统。

1.0.3 给水系统防止回流污染应遵循下列准则:
    1 应区分回流污染危险等级,按不同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或采用相应的防回流污染装置;
    2 应尽量在给水管网终端采取措施;
    3 对可能连接软管的用水点,其接出点应紧贴(控制阀下游)安装软管真空破坏器。

1.0.4 设置防回流污染装置的给水管道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给水管道系统会因上游压力变化出现负压或低压而引起回流,也会因下游压力变化,压力值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回流。回流会造成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水质污染。一般情况下,止回阀可用于单向流动的管道上,但止回阀不能保证零泄漏。因此,为了防止因回流造成水质污染,应在给水系统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或设置防回流污染装置。本规程就是为此目的而制定的。

1.0.2 本条规定了防回流污染的适用范围。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2.5条规定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场所,内容如下: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 由城市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但条文本身不尽完善。本规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归纳,形成本条文。

1.0.4 设置防回流污染装置的给水管道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等。防回流污染的相关产品标准,目前仅有关于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的标准,即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倒流防止器》CJ/T 160-2002。该标准就倒流防止器的范围、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产品说明书、包装和贮运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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